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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科室

2022-01-11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定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机关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接待、车辆、保密、保卫、安全、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机关重要文稿组织起草工作。制定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机关党组织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具体承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职称审核、干部任免和奖惩事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府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评选审核全市受市以上表彰的人选和单位。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及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工作及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直属有关单位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各类人力资源报表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承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备案登记和统一发放工资审核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报定全市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措施与办法。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定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定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拟定我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落实国(境)外、市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办法。组织落实有关机构向外资企业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办法。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准入制度,指导和监管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运行,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和审批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招(聘)用工信息、广告发布的核。定全市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基层平台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落实。指导基层平台队伍建设。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拟定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办法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负责评选表彰工作。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全市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及工人技术等级评聘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市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工作。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定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事宜。

(八)劳动关系科。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按照管理权限负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落实全市地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政策性安置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全市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审核市属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工资福利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工作,根据国家、省工资福利政策,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休人员离休费审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工作。

(十)养老保险科。拟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拟定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指导全市养老保险退休及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职工退休政策规定,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驻临企业的职工退休。核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全市企业提前退休人员(省直管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工作。落实调整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工作。执行城镇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全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失业保险科。拟定全市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失业保险标准调整机制,指导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政策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对使用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进行审核,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办法。

(十二)工伤保险科。综合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落实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实施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管理权限承办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十三)资金基金监管科(内审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参与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对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受理控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审计监督和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十四)法规与信访仲裁科。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局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咨询服务和普法教育工作。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处理全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工作。负责本局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交办、转送、督办等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负责有关信访信息的报送、统计等工作。拟定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信访、仲裁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认证及聘任工作,指导仲裁员、调解员队伍建设。负责市属企业职工工龄确认相关工作。

(十五)劳动监察科(农民工工作科)。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劳动保障监察年度计划。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重要案件,组织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管理和培训及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责,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表彰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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