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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7-07-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临汾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本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局机关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五)获取信息的用途;
  (六)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会要求申请人到局机关办公室接受核实。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本部门会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也会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六条 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本部门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咨询、信访、举报等,不属于本规定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对申请人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十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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