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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人社函〔2024〕16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为贯彻《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精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现结合人社部门职能职责,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由企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地址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税务登记地址在临汾市经济开发区的,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二、办理条件和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资格认定
1、人员范围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2.提交资料
(1)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
(2)申请人本人的《营业执照》(需包含税务登记信息,未包含税务登记信息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
(3)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书(附件1)。
3.办理程序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确认该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及该人员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1.招用人员范围
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提交资料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件);
(3)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4)申请企业《营业执照》(需包含税务登记信息,未包含税务登记信息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
(5)《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附件2)
3.办理程序
经办机构核实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在1年以上以及重点群体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起止时间和月数。
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人员,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标注认定时间,加盖经办机构公章。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办机构为其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附件3),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作为《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附件一并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领取《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时,应签署《政策告知书》,由经办机构留档备查。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发生变动的,在人员变动30日内,持有关手续向原认定机构办理增减手续,认定机构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进行相应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数据记录。各经办机构对申请认定人员、企业及其招用人员要做好档案管理、建立电子台账,确保认定数据准确、便于核查。要主动公开办事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核实企业吸纳就业情况,确保资格核实工作真实准确。
(二)加强信息网络应用。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办理税收政策资格核实,在数据审核录入过程中,要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做好对《就业创业证》发放、就业失业登记等情况的核查。具备社保信息网络核查条件的可不要求企业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三)加大宣传力度。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通过业务经办、各类专项活动等渠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提高申请政策的积极性。
附件:1.《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书》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
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样式
4.《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编号办法
5.《政策告知书》
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申请书
姓名:
身份证号:
就业创业证号:
创办字号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
主管税务机关:
身份类型:□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本人申请认定为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本人名下无其他参股企业,也没有在其他任何单位领取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承诺,上述信息及随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本人对不实申报造成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 | ||||
工商登记机关 | 成立日期 | ||||
主管税务机关 | |||||
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编号 | |||||
企业承诺 | 我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与吸纳的重点群体职工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对不实申报造成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确认名单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人员类型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社保缴纳 起止时间 | 社保缴纳月数 |
经办机构意见 |
年 月 日 |
说明: 1、人员类型①脱贫人口;②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2、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确认名单人数超出本表限制的可照格式另附纸,加盖经办机构公章有效。
附件3
编号: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认定证明
经认定:
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 年 月 |
注:本证明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使用,若招用人员发生变化,请及时向发证单位办理变更。
附件4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编 号 办 法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格式为:“市代码·县(区)代码+发放数量”三个部分组成,市代码为1位英文字母,县(区)代码为2位阿拉伯数字,发放数量为4位阿拉伯数字。
临汾市签发编号代码为:临汾市市本级L·00,尧都区L·01,侯马市L·02,霍州市L·03,曲沃县L·04,翼城县L·05,襄汾县L·06,洪洞县L·07,古县L·08,安泽县L·09,浮山县L·10,吉县L·11,乡宁县L·12,大宁县L·13,隰县L·14,永和县L·15,蒲县L·16,汾西县L·17。
例如,编号为L·010001的认定证明,第一位L代表临汾市,01表示尧都区,0001为该发放机构发放的第1份认定证明。
附件5
政 策 告 知 书
一、自企业与吸纳重点群体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与被吸纳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企业与被吸纳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被吸纳人员辞职或离职等情况),企业应在30日内向认定证明出具机构提交人员变更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企业新增被吸纳重点群体人员应在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申请,未经认定机构认定不能向税务部门进行减免申请。
三、企业需保证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被吸纳重点群体人员的薪酬、社保待遇和劳动权益保护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要求。
企业声明:已阅读上述告知并理解其含义,本公司承诺申报信息及随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对不实申报造成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企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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